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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防火门的防火性能?
时间:2018-06-13来源:admin浏览次数:
防火门是指在一定时刻内能满意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很多防火门并没有彻底起到防火的功用。那么应该如何将防火门的功用发挥到极致?应当如何改善防火门的防火功用?
一、修正消防技能规范,进一步规范防火门的运用
1、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其前室等人员经常出入处设置的防火门,应当根据修建物的运用功用、性质断定防火门平常的启、闭情况。如用于住宅修建的可设置常闭式防火门,用于公共修建、厂房的应设置常开式防火门,具体可规则为正常运用进程中有人员经过的应选用常开式防火门,正常运用进程中无人员经过、仅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有人员经过的应选用常闭式防火门。
2、《建规》第7.5.2条规则,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封闭,并应有信号反应的功用。其实常闭式防火门也应与常开防火门相同具有信号反应功用,而且常闭式防火门反应信号还应能反应出双扇门封闭的次序是否正常,以便于消防操控室值班人员及时把握防火门的启闭情况,及时对封闭情况欠好的防火门进行处理,对相似闭门器损坏、铰链松动致使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的进行修补,保证常闭式防火门的防火、防烟效能。
二、修正防火门的行业规范,进步产品可靠性
依照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能条件》、GBl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能条件》的规则,对防火门的产品质量首要是:外观质量、制造精度、装置精度、全体强度等。其意图是能满意作为门的运用要求。功用要求首要是:资料功用和耐火功用,其意图是一旦发作火灾时起到防火、隔烟的效果,这是装置防火门的最重要的含义。在资料功用方面:门扇和门框内填充的隔热资料应到达GB8624-1995《修建资料焚烧功用分级》中规则的不燃性A级的要求;锁、合页、插销等五金件其熔点不低于950℃;门框与门扇之间、门扇中缝设的密封条应为不燃性资料;防火玻璃应不影响防火门的耐火功用。以上这些规则是防火门是否合格的首要总断定规范。但从目前我国的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来看,行业规范中仍存在以下有待改善之处:
1、针对行业规范中双扇防火门的次序器没有清晰的功用规则,主张在行业规范中添加次序器的装置部位、动作办法、反应时刻、有用动作次数等具体的、量化的规范,使之成为实在可行的具体规则。
2、针对行业规范中无防火门闭门器产品质量规范、无装置办法、结实程度的具体要求,主张在行业规范中添加闭门器拉力与门质量之间的比照表,规范闭门器的运用规范;添加闭门器的装置结实程度规范,规则闭门器的具体动作次数,从而保证防火门长期保持无缺的闭合情况;添加闭门器的敞开视点要求,打破厂家自行断定的90°成规,使防火门能够满意运用需求和市场需要。
三、改善防火门的制造工艺及装置办法,进步产品质量
1、选用防火铰链时,应选用可分离、拆开的合页,这样在装置防火门时,就可以别离固定结实后,再直接将门扇刺进到门框中即可。
2、在固定合页、闭门器时,应改动现在用木螺丝固定的办法,在门框、门扇上预留固定合页的孔洞,然后配套相关的螺丝、螺母,这样到了装置现场时,就可以依照预留的孔洞进行规范化作业,门扇上的螺丝、螺母最好还应装备相应的隔热装饰品。
3、断定运用双扇、多扇的防火门,应在修建施工进程中预留信号反应线,防火门的装置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修建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及早联系,预留线路和操控模块,以便于防火门的装置、调试。
四、修正消防法令条文,加强防火门运用进程中的监督管理
防火门在出产、出售进程中是一种消防产品,而在运用进程中是一种消防设施,在出产、出售环节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其监督管理有清晰的规则,而在运用环节上却存在明显缺点,有必要进行改善:
1、对运用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处分过轻,不具备最起码的约束力
防火门在运用进程中作为一种消防设施,应当按《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由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安排查验、修理、保证无缺、有用,当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则时,按《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只能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处正告。这样一个法令条款在实践实行进程中只具象征含义,没有哪个单位去认真对待,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法律机关在实践法律监督进程中也无法实行,为了一扇防火门或许一个闭门器或许一个铰链,去专门下发一份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然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再依法进行处理,成果只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处正告,而被处分对象对遭到的处分却丝毫不当一回事,无关其痛痒,既浪费了消防监督员的工作时刻,又不能处理问题,还严峻影响了《消防法》作为法令应有的庄严,主张修正此条款,对不能实在实行消防职责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职责人给予较为恰当的处分,以促进其实在实行法定职责,增强其做好消防工作的主体职责意识。
2、对运用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处分过慢,不利于及时消除危险
防火门作为一种常用的防火分隔物在高层修建、公共场所中大量运用,其因修理保养不善、运用不当形成的损坏经常呈现,尤其是在当今社会,高层住宅的大量呈现,防火门数量呈爆炸式增加,随之而来的防火门呈现的问题也呈现出爆炸式增加,随意找一幢正常运用进程中的高层修建,都会发现防火门存在常闭式的常开、铰链松动、闭门器损坏、不密封等等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已严峻影响到人员分散和防火分区,严峻威胁到修建物的消防安全,假如依照现行消防法令去处理,从查看、下发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到复查,一个法律进程一般需要3-5天,用如此长的法律时刻去处理数量很多危险中的一个问题,时效明显落后于要求,不利于消除危险。主张在修正《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时,直接去除责令期限改正的前置条件,直接进行处分程序,尤其要加剧对相关职责人的处分,监督其实在实行职责。